律 师:周林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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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 源: 上海法治报
内 容:
我姐姐在老家当地的一家企业上班,上个月厂里大多数员工都被叫去开会,主要目的是要求这些员工自行辞职,企业多给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。
当时员工们都不同意,几天后企业下发通知,宣布全厂放长假,每月发600元生活费,一旦开工员工必须随叫随到。
请问律师,工厂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?
作为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
——傅先生
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:
根据 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》, “用人单位停工、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,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,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。”
如与企业协商不成,可以进行劳动仲裁,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